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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正式发布!严禁用AI自动生成处方

来源:http://www.haoyizhu.com.cn/news822373.html 发布日期:2022-06-14 17:11:00

互联网诊疗的出现


便利了大家的就医需求


但怎样保证线上就医的安全性仍是问题


近期,国家卫健委公布的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就加强了对线上就医的监管


具体有什么变化?


近期,国家卫健委公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已印发并开始施行。


2021年10月,细则的征求意见版公布,此次是该监管细则正式敲定并落地


该细则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相比征求意见版,该版细则总体变动不大,在“禁止统方、补方”等重点内容上更为细化。


医、患均需实名


在人员监管方面,细则提出: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在互联网诊疗业务的监管方面,细则提出: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怎样判定“复诊”?患者提供资料 由医师判断


互联网诊疗只能针对复诊病人,如何界定“复诊”一直是争议焦点。


对此,细则提出: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互联网诊疗有自身的局限性,细则也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


处方管理是互联网诊疗面对的难点和争议焦点。细则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上述关于杜绝“补方、统方”的规定比8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更为具体和明确。


病历记录按门诊电子病历要求进行管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是细则一以贯之的监管思路。细则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具体如病历管理: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针对此前业界曝出的互联网医疗界的药品回扣问题,细则明确: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互联网诊疗领域又一重磅政策


继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之后,该细则是又一份针对互联网诊疗领域的重磅政策文件。


国家卫健委在配套公布的政策解读中明确,该细则是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


细则共分7章,包含41条措施,既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也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业务活动提出具体监管要求,还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反馈渠道、不良事件报告、发布内容等监管责任要求。


细则还为各地组织落实细则留下了探索空间。国家卫健委在政策解读中表示,该委将指导地方落实省级监管平台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对接,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监管落实。


同时注重宣传引导,树立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先进典型,交流经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medworld器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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