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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医疗器械处罚标准相继发布—CIO合规保证组织助你规避风险

来源:http://www.haoyizhu.com.cn/news631762.html 发布日期:2021-06-16 10:17:00

自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实施以来,由于《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部分省市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发布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适应新《条例》对于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药监局印发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6月4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药监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6月7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可能有小伙伴不知道,何为“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在这里小编给大家阐述一下个人见解。

裁量基准,以医疗器械行业为例,众所周知,在《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均有“处货值金额X倍以上Y倍以下罚款”“处X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具体罚款是多少,究竟以何定义,据何标准?是否稽查人员私自决定?并不是的,行政处罚的裁量一般为免于处罚中限、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各地规则及标准不一样。具体罚款,是根据这个裁量的标准去处罚,达到哪一个裁量的条件,执行对应裁量的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即违法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时,根据原因、身份、方式、程度、等各种情形,规定对应是哪一个裁量。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规定为免于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规定为从轻或减轻的裁量。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可以规定为从重的裁量。

“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均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发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修订,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执行。

至此,小伙伴们对“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有了大概的认识。相信本年内,国内其他省的药品药监部门都会发布相应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裁量权适用规则”。加大处罚力度的工作,是落到实处,并不是虚声恫吓!

那么,合规对于企业来说,已经迫在眉睫了。只有合规,企业才能有底气地不用关注这类处罚细则,专注于产品质量研究、产品营销。其实,小编相信大部分企业都是合规生产经营的,但是,在复杂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有某个环节,疏忽而致违规了?或是意外风险,或是偏差所致,又或者是相关员工、负责人合规意识不强,疏忽大意了。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全面的合规审计。

CIO合规保证组织,提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的GSP合规审计服务,全面排查所有合规风险点,并以最优方式协助企业解决发现的问题。还可定制培训内容,以视频、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提供培训课程,加强企业合规意识及业务水平,帮助企业合理规避风险,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充实的保障。

各地药监部门这一举措,是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工作体现,完善、规范具体的处罚细则,响应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中,迈出坚实的一步。

十多年来,CIO合规保证组织专注于研究医药监管科学,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构建了产品研发、临床研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不良反应、药物警戒等全生命周期中所有核心环节的服务体系,用审计、顾问、培训、认证等服务方式,为各地药监部门、企业、投资者、从业者等提供优质的服务。以“让医药更可靠、让大众更放心”为使命,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积极参与医药领域的社会共治,促进医药产业合规、快速发展,努力为中国医药转型升级服务,成为最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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